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8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丰街一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广德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乾安路以北鼎惠·华庭第8、16商业幢0单元103号房。
经营者:王东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丰街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2017年8月7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