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74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风韵天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瑟琴,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韵天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