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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米爱罗灯饰照明门市部、中山市米骆灯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464号
案件名称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米爱罗灯饰照明门市部、中山市米骆灯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米爱罗灯饰照明门市部,中山市米骆灯饰厂,张春辉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64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米爱罗灯饰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张春辉,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中山市米骆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张春辉。

被告:张春辉,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米爱罗灯饰照明门市部、中山市米骆灯饰厂、张春辉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8003××××.1)纠纷一案,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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