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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欧美特陶瓷厂、漳州市芗城区品晟灯饰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38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欧美特陶瓷厂、漳州市芗城区品晟灯饰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凤塘欧美特陶瓷厂,漳州市芗城区品晟灯饰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8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欧美特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泮洋村新桥外。

投资人:蔡锐明。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品晟灯饰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87号龙江明珠15幢BD05号。

经营者:林文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欧美特陶瓷厂、漳州市芗城区品晟灯饰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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