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59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独山子区。
经营者:刘玉英,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独山子。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5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