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8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宜佰佳生活超市,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4号楼103号。
经营者:孙孝波。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宜佰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