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东营区宏芯百货商行、东营区飞宏茶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5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东营区宏芯百货商行、东营区飞宏茶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东营区宏芯百货商行,东营区飞宏茶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2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宏芯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商贸园黄山街****号,注册号370502600518750。

经营者:王春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滨,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飞宏茶社,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商贸园黄山街****号,注册号370502600521957。

经营者:李洪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东营区宏芯百货商行、东营区飞宏茶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