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22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宏芯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商贸园黄山街****号,注册号370502600518750。
经营者:王春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滨,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飞宏茶社,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商贸园黄山街****号,注册号370502600521957。
经营者:李洪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东营区宏芯百货商行、东营区飞宏茶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