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赛英五金配件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富裕路*号之6。
经营者:袁飞柱,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在勇(原个体工商户中山市古镇极现美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赛英五金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在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赛英五金配件厂以与被上诉人李在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赛英五金配件厂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横栏镇赛英五金配件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赛英五金配件厂承担。
中山市横栏镇赛英五金配件厂已经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