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21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耀贵,男,1988年3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住南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敏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耀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始,被告人高耀贵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的“adidas”牌短袖、长袖T恤后,存放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丽日世纪金鼎大厦1216、1217公寓内,通过淘宝网及在广州市内销售。
同年10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述售假窝点,当场起获假冒的“adidas”牌短袖T恤5603件、长袖T恤371件。
归案后,高耀贵供述了上述经过。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adidas”牌短袖、长袖T恤共价值人民币1743163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含询问通知书、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公告及查获的快递单据);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
被告人高耀贵的供述、辩解;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
现场笔录;
照片提取单;
物证照片;
佛山市价格认定书;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电子数据(淘宝后台数据);
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耀贵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耀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高耀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高耀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放弃销售,对尚存于仓库内的商品,应认定构成犯罪中止;
本案应以被告人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得出的“销售金额”为准,而不是以真品的市场建议零售价计算的金额为标准,被告人销售金额不大,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已无犯罪的危险,应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可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耀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36263号的“adidas”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服装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
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被告人高耀贵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
经查,2016年10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被告人经营的售假窝点,当场起获大量假冒的“adidas”牌服装,并对售假窝点、假冒服装进行了查封,并非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故对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
辩护人提出鉴定价格过高,经查,涉案侵权产品上没有标价,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故公诉机关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场起获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耀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情节。
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耀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考虑到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本院酌定对被告人高耀贵科以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耀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未随案移送,详见财物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柱平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人民陪审员 卢思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晓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