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449号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
投资人:胡仁成,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大唐酒店用品商店。
经营者:张弛。
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大唐酒店用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