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郜广辉土杂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皂角树市场百货日杂街口*排**号。
经营者:郜广辉,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廉江市爱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九洲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聪。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郜广辉土杂店、廉江市爱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郜广辉土杂店、被告廉江市爱琅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