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14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龙彬、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常松副食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一环路东段原棉花厂院内。
经营者常松,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于楼村。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常松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