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65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梦美迪珠宝福佳新天地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刘彦红。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福瑞祥饰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
经营者宫晓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梦美迪珠宝福佳新天地店、大连市沙河口区福瑞祥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