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559号原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姚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顺保。
被告:上海洪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成利。
原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洪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