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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59号之三
案件名称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59号之三原告: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澄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紫倩,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廖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少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鹏,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于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华春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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