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57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辰溪县美宜佳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辰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N3BNB7F。
经营者:刘镜秋。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溪县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