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91民初8376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088号二幢2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雷周,均为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优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7798(JM)。
法定代表人:陈娘朝。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优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