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65号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晓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郭红粉,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
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红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