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20号罪犯吴国林,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4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吴国林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吴国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国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国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