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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进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刑更4011号
案件名称付进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进波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11号罪犯付进波,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进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七百五十元;

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5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被告人付进波、陈某赔偿原告单位泉州中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味精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进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付进波本次于2016年5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50元。

本院认为,罪犯付进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进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因该犯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月消费超过一般狱内水平,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进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5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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