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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1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92年07月15号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回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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