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47号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付民,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也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楼鲤鱼河工业区红银路4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蒂欧尼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原宁波蒂欧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城南商务大厦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也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蒂欧尼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