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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三马路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703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三马路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三马路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70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三马路分店。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马路***号房。

负责人:王东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三马路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2017年8月15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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