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800号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俊海。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