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420号原告:戚其海,男,汉族,1944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鼎高机械加工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102号。
经营者:苏明,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张有科,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松,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其海诉被告芝罘区鼎高机械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其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其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戚其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