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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州区淮海社区苏曼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7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州区淮海社区苏曼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海州区淮海社区苏曼烟酒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7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淮海社区苏曼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同科汇丰国际*#商业B段112铺。

经营负责人:顾天朝。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淮海社区苏曼烟酒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05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7年8月1日,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宝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明朗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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