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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8民初49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49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李金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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