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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柔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2971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柔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柔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97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授权代表人:瑞米颜尼。

被告:江苏柔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

法定代表人:耿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柔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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