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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流天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品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7号
案件名称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流天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品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天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萧华。

被告北流天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陈诚。

被告人深圳市品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宝乐村一巷1-2号503室,法定代表人杨水军。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流天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品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流天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品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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