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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终4121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1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号八一七旧城改造*期工程(D、F、G)G1#、G2#楼连接体1层2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丰。

上诉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4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作实体上的审查。

一审法院在立案阶段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与相关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有人所出具的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瓯海区的情况证明、上诉人出具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瓯海区情况说明、上诉人官方网站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能确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瓯海区,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

2.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瓯海辖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纠纷法定管辖权之一,瓯海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本案。

3.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瓯海区的事实,瓯海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事实依据和理由明显不足。

综上,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公司注册登记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但一方面上诉人未依法在瓯海区工商部门办理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另一方面经瓯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到上诉人主张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场查看,现场无上诉人的公司牌匾、营业执照和其他任何可以识别上诉人的标识以及上诉人所称的公司各部门;

此外,上诉人提交的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瓯海区的证据材料,其中租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有人出具的情况证明只能证明房屋系陈丰所租赁,不能证明陈丰系代表上诉人租赁并用于上诉人的经营,而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则系上诉人单方出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至于上诉人的官方网站截图也只能证明上诉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凭此尚不能证明其主要机构所在地。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瓯海区不能成立,故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瓯海区人民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

另外,瓯海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瓯海区的证据进行审查,属于对立案条件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主张瓯海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实体审查,超越了审查范围,理由不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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