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初35号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村北北京协成经贸公司C011。
法定代表人:赵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峰,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西枫林餐饮经营部,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新华书店南楼。
经营者:李凤婷,女,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茂,男,该经营部员工。
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西枫林餐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