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47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成都越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田秋婧。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越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4)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