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73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涛,男,该公司员工,住中国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陕西西北轻工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