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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莎莎美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6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莎莎美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莎莎美妆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5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莎莎美妆商店,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寺路***号。

经营者:雷小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莎莎美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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