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57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晥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月城芬芳烟杂店,注册号92320281MA1NHAH16K,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东路**号。
经营者:倪亚芬。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月城芬芳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