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33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蓝图眼镜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322号大院5号楼越和(国际)眼镜城首层A05号。
经营者:徐贤忠,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蓝图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33××××.6)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