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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江海区新世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704民初1007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江海区新世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江海区新世纪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007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新世纪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北苑路**号*幢*楼第2卡商铺。

经营者:林谋军,男,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区新世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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