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305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
注册号为310115400285188。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兰香,女,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兰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兰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