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25号原告:应钢峰,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武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芳。
被告:张志维,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武义武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张志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应钢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原告应钢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