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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钢峰与武义武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张志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625号
案件名称应钢峰与武义武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张志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钢峰,武义武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张志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25号原告:应钢峰,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武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芳。

被告:张志维,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武义武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张志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应钢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原告应钢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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