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泛音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翁埠村**号。
负责人:翁明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泛音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应钢峰、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泛音电器厂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永康市泛音电器厂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康市泛音电器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永康市泛音电器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