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394号原告:陈斗南,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诺罗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里谷社村路以南车间*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旦。
原告陈斗南诉被告绍兴诺罗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现原告陈斗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斗南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斗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斗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