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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斗南与绍兴诺罗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民初394号
案件名称陈斗南与绍兴诺罗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斗南,绍兴诺罗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394号原告:陈斗南,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诺罗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里谷社村路以南车间*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旦。

原告陈斗南诉被告绍兴诺罗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现原告陈斗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斗南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斗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斗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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