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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呢有限公司与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11民辖初836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呢有限公司与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呢有限公司,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黄岛区德福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辖初836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鹿圈工业小区天意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被告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鹿圈乡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被告黄岛区德福慧商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马路对面。

经营者周文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黄岛区德福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被告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黄岛区德福慧商店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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