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827号原告:宜春市华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赵国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纽崔丝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500号3幢1层北。
法定代表人:张馨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华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纽崔丝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华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华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华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宜春市华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