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982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王冬兰,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冬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