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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新福莱服装厂、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1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新福莱服装厂、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市新福莱服装厂,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莒县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1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常熟市新福莱服装厂,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南桥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75141874-X。

投资人:周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青年中路与文心中路交汇处向北约100米处的新宇超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青年路支行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8685581806。

负责人:董桂华。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莒县浮来中路。

法定代表人:郭京普,董事长。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莒县城区城阳南路东侧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4209K。

法定代表人:郭京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强,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新福莱服装厂、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莒县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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