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1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常熟市新福莱服装厂,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南桥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75141874-X。
投资人:周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青年中路与文心中路交汇处向北约100米处的新宇超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青年路支行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8685581806。
负责人:董桂华。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莒县浮来中路。
法定代表人:郭京普,董事长。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莒县城区城阳南路东侧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4209K。
法定代表人:郭京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强,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新福莱服装厂、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莒县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