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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天门市皂市月圆电器二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96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天门市皂市月圆电器二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天门市皂市月圆电器二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初4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皂市月圆电器二龙店。

经营场所:天门市皂市镇长汀河南路。

经营者:胡应平,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皂市月圆电器二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门市皂市月圆电器二龙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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