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胶州市家得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798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胶州市家得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胶州市家得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9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家得乐超市。

经营者:周建州。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家得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州市家得乐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家得乐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