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9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家得乐超市。
经营者:周建州。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家得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州市家得乐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家得乐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