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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贾亚强与高邮市怀安灯具厂、河北福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355号
案件名称1355贾亚强与高邮市怀安灯具厂、河北福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亚强,高邮市怀安灯具厂,河北福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55号原告:贾亚强,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怀安灯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许怀安。

被告:河北福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岗当综合市场东排6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栋。

原告贾亚强与被告高邮市怀安灯具厂、河北福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贾亚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贾亚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邮市怀安灯具厂、河北福伟照明工程���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亚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亚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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