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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西岗区乐意超市南石店、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03民初942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西岗区乐意超市南石店、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西岗区乐意超市南石店,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42号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岗区乐意超市南石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陈亮冲。

委托代理人王盛舒,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岗区乐意超市南石店、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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