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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素荷、刘交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68号
案件名称洪素荷、刘交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素荷,刘交兵,中山市横栏远大灯饰有限公司,冯格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素荷,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交兵,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远大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区乐丰二路20号第二幢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洪素荷。

原审被告:冯格发,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原中山市古镇克平灯饰配件加工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素荷因与被上诉人刘交兵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远大灯饰有限公司(下称横栏远大公司)、冯格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中山市古镇克平灯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原审法院管辖的依据。

洪素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洪素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洪素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本案被告中山市古镇克平灯饰配件加工厂位于中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按照这一思路,上诉人目前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岭市,意味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

既然两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那么为方便上诉人参与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刘交兵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的粤中个体准登通字[2016]���1600168189号《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中山市古镇克平灯饰配件加工厂已经核准注销登记。

因此,本院依法变更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克平灯饰配件加工厂为其经营者冯格发。

本院认为,刘交兵以洪素荷、横栏远大公司、冯格发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提交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勘验笔录》等作为证据,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勘验笔录》显示,中山市古镇系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地,故中山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洪素荷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刘交兵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洪素荷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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